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