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