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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