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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