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