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