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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