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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