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