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3-06-26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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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 第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第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 第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 第三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