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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