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