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