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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