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