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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