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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