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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