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