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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