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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