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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