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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