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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