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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