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