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