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