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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