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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