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