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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