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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