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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