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