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