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