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