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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