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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