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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