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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