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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