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