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