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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