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