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8-31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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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 第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 第五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 第七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 第十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