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九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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