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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