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