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